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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通事故类
第一节 交通事故的概念和范围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通常所说的“交通事故”系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非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称为非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交通事故的范围

符合上述交通事故法律概念的事件均属交通事故。根据上述交通事故的法律概念可知,以下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

①没有车辆参与,行人之间的接触或冲撞事件;②虽有车辆参与,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③履带式等非轮式车辆造成行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④虽有车辆参与,但在非道路上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即非道路交通事故)。

三、法务经纪人应注意以下知识点

1.虽属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也属道路。下列场所不属于道路范围:

工厂、油田、农场、林场的专用道路;农村机耕道路;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铁路道口、渡口、货场内以及住宅楼群之间等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等。

区分是否属于道路的意义主要在于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处理程序、行政处罚、交通肇事犯罪等的法律适用问题。无论道路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在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一般不影响民事赔偿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未将保险事故限定于道路交通事故。)。

2.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属机动车。

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意义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机动车一方一般要承担较多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交通事故认定与复核
一、交通事故认定和交通事故证明
1.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事故成因可以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为: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但不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进行确定。当事人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则作出判定。

二、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在交通事故处置和调查过程中,需要对车速、尸体、车辆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是否批准,根据原检验、鉴定情况而定。

三、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

第三节 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全责”、“无责”、“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系指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人责任大小程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比例系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分担的比例,二者不是同一概念。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会记载具体的责任百分比,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是具体的百分比。法务经纪人可将“全责”大概对应民事赔偿责任比例100%、“主要责任”大概对应民事赔偿责任比例75%左右、“同等责任”大概对应民事赔偿责任比例50%左右、“次要责任”大概对应民事赔偿责任比例25%左右,但二者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还应考虑对方是否为非机动车、行人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情况。一般情况下,在考虑责任大小程度的基础上,机动车一方相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较大,具体比例法官可在合理范围内裁量。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比例的重要证据,但有相反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不被采纳的可能性。

第四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属伤害类案件中的一类,因较常见,故在本章单列。本节所列赔偿项目及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也适用于第一章其他伤害类案件,因此法务经纪人应认真掌握。

本章只概述人身损害。车辆、随身财物等财产损失费用以及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费用,以相应证据为准,相对简单,本章不作细述。

本节所列赔偿项目,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其他赔偿项目的总和是受害人损失的总额,并非是应由对方赔偿的金额,对方应赔偿的金额计算方式为:损失总额×对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而非全额赔偿。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时已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乘以对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1.医疗费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这两个因素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般也可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重庆法院一般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受害人虽有误工,但实际收入并未减少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

3.护理费

该护理一般系指生活护理,不包括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护理,医疗护理费用一般包含在医疗费中。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费和出院后因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发生的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重庆法院对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则上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

出院后的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也可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重庆法院对于出院后的护理费一般按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乘以系数(完全护理依赖的,系数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的,系数为80%;部分护理依赖的,系数为50%。)

4.交通费

交通费系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没有实名票据的,也可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定,重庆法院一般在300元-1000元以内酌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顾名思义,系指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未住院则无该赔偿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重庆法院一般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可酌定。重庆法院一般在300元-2000元以内酌定。若医疗机构医嘱未记载加强营养,一般不支持营养费。

7.残疾赔偿金

2022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抚养人生活费三项赔偿项目,全国统一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指标计算(需说明的是,2019年9月2日后、2022年5月1日前,已有部分试点地区统一了城乡赔偿标准)。

2022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并乘以赔偿系数。

赔偿系数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一般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20%......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多处伤残的,按照级别高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并每增加一处伤残再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系数。不同地区法院对赔偿附加系数有不同规定,重庆法院赔偿附加系数一般从一级到十级分别确定为10%、9%......1%,多处伤残的赔偿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系数总和不超过100%。以重庆地区为例,受害人三处伤残,分别为8级、9级、10级,则赔偿系数总和为30%+2%+1%=33%;受害人三处伤残,分别为4级、5级、6级,因赔偿附加系数之和为5%+6%>10%,故赔偿系数总和按70%+10%=80%计算。

综上,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按上述计算的基础上作相应减少或增加。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系指受害人因受伤需配置的辅助器具,例如轮椅、拐杖、护理床等各类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额×赔偿年限(注:不乘以赔偿系数,也可理解为赔偿系数为100%)。

如果受害人死亡前发生了上述其他赔偿项目费用,则应与死亡赔偿金一并赔偿(注: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无论受害人有多少受伤部位,均无残疾赔偿金)。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属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范畴,但可单独计算后与按上述第7项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或第9项计算的死亡赔偿金相加,相加总额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项目。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并乘以赔偿系数(赔偿系数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系数相同;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赔偿系数;下同);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并乘以赔偿系数。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按照上段计算方式计算的金额除以抚养人的人数)。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分别计算,再相加,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综上,每个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赔偿年限×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赔偿系数;)÷抚养人人数。

11.丧葬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可参照上述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重庆法院一般酌定交通费500元-3000元、住宿费500-2000元、误工损失100元/天、其他合理费用1000元以内。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地区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规定或酌定不同。重庆法院根据受伤程度确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如下:

无伤残的,2000元以内酌定;

十级伤残的,2000元-4000元;

九级伤残的,4000元-6000元;

八级伤残的,6000元-8000元;

七级伤残的,8000元-10000元;

六级伤残的,10000元-15000元;

五级伤残的,15000元-20000元;

四级伤残的,20000元-25000元;

三级伤残的,30000元-35000元;

二级伤残的,35000元-40000元;

一级伤残的,40000元-50000元;

死亡的,40000元-50000元。

第五节 法务经纪人需了解的案件情况

在从事本章节法务经纪事务时,应尽量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重点方向为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细节情况和责任划分情况。对方过错情况。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或事故证明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异议,是何时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收到后是否提起复议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置和调查过程中,是否对车速、尸体、车辆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如果有相应检验、鉴定,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如果有异议,是何时收到检验、鉴定文书的。

4.交通事故发生地和对方住所地。

5.当事人伤亡及治疗情况。

6.当事人出生日期。

7.当事人扶养的人员情况及抚养人人数。

8.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情况。

9.车辆及财产损失情况。

10.双方争议情况。

第六节 受害人或近亲属起诉或理赔需准备的材料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受害人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用以证明受害人年龄,计算残疾赔偿金。)

2.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其中记载有事故发生地信息、相对方住所地等身份信息及保险投保、事故发生、事故认定等情况。)

3.病历资料(可在医疗机构处复印,其中记载有受伤及治疗情况、住院天数、是否加强营养、需休息误工情况等。)

4.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票据(用以证明医疗费。)

5.工作、收入、劳动合同及收入减少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误工费。)

6.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申请鉴定,用以证明受害人伤残情况。)

7.被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受害人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用以证明被抚养人情况及与受害人关系,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8.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保险单等复印件。

9.对照上述赔偿项目需提供其他相应的材料。

二、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用以证明受害人年龄,计算死亡赔偿金)

2.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需以受害人近亲属名义起诉或理赔。)

3.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同上)

4.病历资料(如有治疗,同上)或死亡证明材料(如医学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等,用以证明受害人死亡情况。)

5.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票据(如有治疗时准备,同上)

6.被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受害人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材料(同上)

7.对照上述赔偿项目需提供其他相应的材料。

第七节  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知识点
一、交通肇事罪
(一)《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肇事方具有下列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交通意外事故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即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五)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受害人或近亲属上述第四节所列的赔偿项目。

法务经纪人需注意的是,除交通肇事罪外,因其他犯罪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物质损失范畴,不属于赔偿项目。

2.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或近亲属,或取得受害人或近亲属谅解的,可从轻处罚,甚至可能适用缓刑。因此,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和肇事者均可积极争取相对有利于己方的结果。

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情形)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受害人既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向交通事故相对方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双赔”。具体见第三章“工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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